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第一屆台南市分會組織運作規則
第一條:本組織運作規則依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第七條之規
定設分會。
第二條:分會主要任務如下(參考章程第六條):
一、
團結婦女力量,奉行三民主義,維護中華民國。
二、
協助政府,推展教育及身心障礙、弱幼同胞之救助。
三、
推展婦女權益,伸張社會公義。
四、
慰勞三軍官兵及憲警人員。
五、
推動兩岸交流,促進兩岸關係和諧發展。
六、
加強國際聯繫,促進國民外交。
第三條:分會之組織
(一)
分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設常務委員三人至五人,設委員十五人至四十五人,總幹事一人。分會主任委員由總會就熱心人士聘任之,常務委員、委員由分會聘任之,總幹事由分會主任委員聘任之,均報請總會核備。
(二)分會得設顧問若干人,由分會聘任之。
(三)分會視工作需要得分組辦事。
(四)分會得設工作隊或附屬業務單位,應報總會核准辦
理。
分會所屬各工作隊設隊長一人,由分會主任委員聘
任之。
第四條:會議
(一)、常務委員會議每四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。
(二)、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為原則。
(三)、主任委員於必要時,得召集臨時常務委員會議及
臨時委員會議。
第五條:凡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或婦女團體,贊同總會章程第三
條規定之宗旨者,歡迎其參加工作,惟不列入分會組織
系統。(參照章程第九條)
第六條:本組織運作規則未列入者,依總會章程及相關規定辦理。